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创业。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项目: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返乡农民工补贴项目: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就业创业证》(返乡农民工可不提供)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补贴流程:申请人到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社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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