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二十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申报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2.失业人员火化证明(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3.失业人员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4.领取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
5.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1.死亡人员的遗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备注: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办理地址: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2楼人力资源市场6号窗口
咨询电话:028-362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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