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对象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申报材料
1.《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转入地出具);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社会保障卡。
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失业人员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转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各项参保缴费记录通过后,为其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3.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地址: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2楼人力资源市场6号窗口
咨询电话:028-362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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