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申请对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社会保障卡
补贴标准
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办理程序
1.女性失业人员(或其受托人)在生育后60日内,持申报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生育补助金申请。
2.失业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办理地址: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2楼人力资源市场6号窗口
咨询电话:028-362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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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仁寿大道二段45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人力资源市场大厅 EMAIL:28414436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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