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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一条措施

来源:仁寿县人力资源市场 时间:2021-08-10 作者:仁寿县人力资源市场 浏览量: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对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采取项目支持,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15%的涉农项目投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降低登记门槛,提供全方位绿色通道,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诚信的创业和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济贸易局、县经济合作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或通过土地流转、股份合作、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加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奖补标准和年限参照《中共仁寿县委办公室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财政支农资金拨改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仁委办〔201827号)、《中共仁寿县委办公室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仁委办〔201828号)文件执行。对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三、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对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其中,对从事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从事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各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仁寿管理部)

四、出台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设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基金,按照电商发展规律和不同类型,对初创型、成长型、规模型、示范型、服务性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以税代租、项目奖励、税费减免等不同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扶持;对借助电子商务手段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传统商贸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招商引资重大电子商务产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按照《仁寿县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国家电网仁寿分公司)

六、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民间资本投资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当年成功孵化5个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企业项目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3—5万元奖补,用于补贴园区(基地)内创业者发生的水、电、气、网络、房租等费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七、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按不超过15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每名合伙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民营贷”的工业、农业、旅游业等小微企业由县工商银行为其提供信用贷款,由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措施,单户融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仁寿创客贷”客户,由四川新网银行为其发放100万以内的随借随还线上信用贷款;对符合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人行仁寿县支行、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县银监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

八、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担保贷款损失予以分险,将省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仁寿县支行、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

九、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要积极支持返乡下乡创业项目。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县财政据实安排返乡创业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进入辅导期奖励50万元,证监会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上市奖励50万元)。对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版、科技金融版、一带一路版、军民融合版、双创企业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版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不同板块间实现转版挂牌的,给予相应板块差额部分补贴。对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贸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县银监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县级相关部门可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十二、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三、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大学生创业补贴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十四、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1000/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并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十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十六、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大力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申请贴息贷款和配备一对一的创业导师。积极争取向上资金,实施童伴计划、助学成才、快乐学校、新年心愿等项目,深化青少年主题关爱活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团县委、县妇联、县财政局)

十七、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8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中高等农业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注重职业素养、实用技术等培养,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企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引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十八、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乡镇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招聘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我县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团县委)

十九、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推进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二十、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县上可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二十一、结合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等工作,大力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评选打造一批返乡下乡创业示范村(组)、示范乡(镇)、示范园区(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明星、创业实体评选表彰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劳动模范及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对初次评定为省级园区(基地)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复核合格的省级园区(基地)给予15万元奖补;对初次评定为市级园区(基地)的给予15万元奖补,对复核合格的市级园区(基地)给予8万元奖补;对初次评定为县级园区(基地)的给予8万元奖补。奖补资金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多级认定的按最高标准补助,不得重复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本措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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