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
2.《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9】10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府函【2019】39号)
认定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认定条件:
(一)申请稳岗返还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为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仁寿登记失业率为4.03%);
4.连续3个月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同期减少,且企业上年度投资利润小于或等于3%;
5.制度在岗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具体措施。
(二)不纳入稳岗返还范围的特殊情况。
1.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2.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被纳入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的。
认定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稳岗返还认定;
2.《眉山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审核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时前3个月财务报告;
5.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具体措施;
6.申请时前6个月企业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企业享受的稳岗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
企业享受的稳岗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认定稳岗返还,提交申报材料;
2.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并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所需资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集中会审机制集中复核认定;
4.复核认定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财政局审定,报市就业局汇总核实,市就业局核实后,按规定程序申报稳岗返还所需资金,并将核准的返还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的银行账户;同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的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6.申报企业收到返还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办理地址: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2楼人力资源市场6号窗口
咨询电话:028-362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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